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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2018-10-11 15:58:18 标签: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收听量: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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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上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 法释〔2000〕14号)

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上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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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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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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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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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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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第八十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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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律师

付丽芬律师

上海新闵(郑州)律师事务所

付丽芬律师,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律师行业以来办理过多起案件,为数以万计的当事人细心专业解答咨询,深受当事人的信任与尊重。多年来一直专注于刑事辩护、事故赔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等诉讼领域类案件有深厚的专业功底,认真负责地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充分发挥律师应有的作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细心、诚恳、热情、专业的法律服务,竭尽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凭着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和顾问单位避免、减少损失了很多不必要的损失,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找我准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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