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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未收到通知,可主动联系当地公安机关这一执行机关。
(二)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向执行机关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申请。
(三)执行机关查实期限届满后,应在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作出解除或变更决定并在届满前通知执行机关。
(四)执行机关收到相关决定后立即执行并通知决定机关。
(五)被取保候审人凭解除通知或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回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