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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部门应建立完善的送达流程,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确保送达人员将工伤认定书当面交给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接收人,并让接收人签字确认。
(二)若直接送达有困难,可采用邮寄送达,选择有回执的邮寄方式,保存好邮寄凭证。
(三)对于拒绝签收的单位,送达人员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工伤认定书留在单位,即视为送达。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这表明认定部门有义务将工伤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单位,保障其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