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精选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一)证人自身方面,要确保有正常感知、记忆和表达与案件相关事实的能力,并且如实提供证言,不能作伪证或隐匿罪证。
(二)作证方式上,尽量出庭作证接受询问质证;若有困难不能出庭,需经法院许可,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作证。
(三)证人陈述内容应是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避免猜测、推断或评论性内容。
(四)司法机关要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对证人信息保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同时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