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贵阳律师 最近回复:
(一)正常情况: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比如被告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有经常居住地,那就去该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二)被告特殊情形:被告存在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这些情况时,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像被告出国且长期不回国,原告就可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三)双方特殊情形:夫妻双方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满一年,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