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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精神损失费赔偿项目

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造成结果等决定。天河区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天河区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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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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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秒前

离婚去哪里诉讼比较好

平台精选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通常离婚诉讼需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这是为了保障诉讼的便利性和效率,方便法院审理和当事人参与。 (2)当被告存在特殊情况,如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时,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这样规定能保障原告在特殊情形下也有途径启动离婚诉讼。 (3)夫妻双方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满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这根据不同情况合理确定管辖法院。 提醒:离婚诉讼管辖规则较复杂,实际情况可能有变化,建议咨询以获取精准分析。

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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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图贵阳律师 最近回复:

(一)正常情况: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比如被告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有经常居住地,那就去该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二)被告特殊情形:被告存在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这些情况时,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像被告出国且长期不回国,原告就可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三)双方特殊情形:夫妻双方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满一年,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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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一般离婚诉讼要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2.被告有特殊情况,如不在中国、下落不明、被强制教育或监禁等,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3.夫妻都被监禁或强制教育,被告不满一年的,由原住所地法院管;超一年的,由被监禁或强制教育地法院管。选合适法院方便诉讼和查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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