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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县九级工伤计算方式

工伤九级伤残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作出的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有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的权利。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志丹县九级工伤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志丹县九级工伤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志丹县九级工伤计算方式

一、志丹县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116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2431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5704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4766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094元;

6、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0996元;

7、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约三万六千八百元

(2)采矿业63971元

(3)制造业55981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60758元

(5)建筑业51848元

(6)批发和零售业46055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9338元

(8)住宿和餐饮业39982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82255元

(10)金融业43035元

(11)房地产业52014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1084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约六万四千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8888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9139元

(16)教育47711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57778元

二、志丹县九级工伤计算方式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级的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以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九级9个月。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的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以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九级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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