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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县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伤残等级不同,赔偿项目也不同。中江县工伤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中江县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中江县工伤赔偿标准

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经工伤职工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级伤残为十六倍;

二级伤残为十四倍;

三级伤残为十二倍;

四级伤残为十倍。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前的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规定支付。

二、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9.伤残津贴

1)一到四级伤残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到六级伤残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五到六级伤残

五到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五级伤残 14 个月,六级伤残 12 个月。

患职业病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 6 个月。

2)七到十级伤残

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七级伤残 10个月,八级伤残 8 个月,九级伤残 6 个月,十级伤残 4 个月。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年龄每增加一周岁递减支付,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1)五到六级伤残

五到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伤残 60 个月,六级伤残 48 个月。

2)七到十级伤残

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七级伤残 26 个月,八级伤残 18 个月,九级伤残 10 个月,十级伤残 6 个月。

12.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3.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1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该中江县工伤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中江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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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如实告知有啥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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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若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会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此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需进行赔偿。 (2)合同履行期间,未如实告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重要信息,属于违约行为。受损方有多种权利,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3)保险合同有特殊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故意未告知的,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且不退还保费;重大过失未告知的,不承担责任但可退还保费。 提醒:订立和履行合同都应如实告知重要信息,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不同类型合同情况有别,建议遇到问题时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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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合同磋商阶段,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披露重要事实,避免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对方损失进行赔偿。 (二)合同履行期间,及时、准确地告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重要信息,防止因违约行为承担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要如实告知相关情况,避免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防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甚至不退还保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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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如实告知有啥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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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时,若磋商阶段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要赔偿对方损失。 2.合同履行期间,未如实告知影响合同目的的重要信息属违约,受损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补救或赔偿。 3.保险合同里,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不赔不退,重大过失不赔可退。未如实告知可能要担责或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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