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1x年10月,许XX通过转租方式租下何XX位于佛山市XX区的厂房,面积约1650平方米,用来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还注册成立了公司。可这厂房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做了评估。2021年4月,许XX完成搬迁,但和房东何XX就拆迁补偿款分配一直谈不拢。何XX和政府签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领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款,却不肯把许XX应得的部分给他。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原告许XX认为,虽然厂房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自己实际使用厂房进行经营,应享有拆迁补偿权益。被告何XX则觉得,租赁合同是有效的,且补偿款应归自己。法院查明,案涉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的租赁合同无效。所以,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无效。
焦点二:许XX是否有权获得补偿
许XX主张自己作为实际使用人,为厂房经营投入了大量资金和精力,设备搬迁、停产停业等都遭受了损失,应获得相应补偿。何XX却称许XX没有权利获得补偿,补偿都应归自己。法院认为,尽管租赁合同无效,但许XX是实际使用人,在厂房经营中产生了实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许XX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焦点三: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许XX按照自己的计算,诉请补偿332,605元。何XX提出“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法院根据卢扬超律师申请调取的《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逐项核算。最终认定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为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为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为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为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
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173,960.26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法律建议
在租赁厂房时,一定要查看厂房是否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避免因合同无效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遇到拆迁补偿问题,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租赁合同、搬迁损失评估报告等。如果和房东协商不成,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可了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的补偿权益,保障了其合法利益。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在执业的这些年里,他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本案中,他通过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精准核算应得补偿,有效反驳对方抗辩,成功确立了许XX的补偿请求权基础。深厚的法律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拆迁补偿问题时格外从容,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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