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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争议解决律所:处理股东出资与证券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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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251人看过
导读: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1月在杭州成立,是长三角领先的大型综合性律所。秉持“守信如金,为业载道”理念,以专业为本为客户创造价值。律所规模大,有380人,执业律师324人。在争议解决、政府法律服务等领域优势独特,为超10万家客户服务,下面介绍两起典型案件。
浙江杭州争议解决律所:处理股东出资与证券纠纷案件

服务浙江企业与政府客户,打造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1月在杭州正式成立,作为一家长三角领先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其名称“金道”蕴含着“守信如金,为业载道”的深刻意涵。该律所始终坚持以专业为本、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将全部精力投入到为客户寻求法律问题的最佳解决之道上。

金道律师事务所深耕浙江地区,业务范围广泛且深入。不仅在杭州本地有着深厚的业务根基,还在宁波、杭州钱塘区、绍兴、台州、温州、湖州、衢州、嘉兴等地设立了分所。同时,为了更好地服务境内外客户,律所构建了面向全球的法律服务网络,能用中、英、日、法、德、意、俄等多种语言提供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甚至在泰国曼谷也设有办公室。凭借专业与敬业精神,金道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浙江著名律师事务所等多项殊荣,还得到了ChambersandPartners、IFLR1000、TheLegal500、ALB、《商法》及BenchmarkLitigation等多家国际评级机构和知名法律媒体的高度评价。

服务多元客户群体,专业团队分工协作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规模庞大,现有人数达380人,其中执业律师324人,拥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律师有116名。汇聚了500余名律师,合伙人超过100名,设有20个专业委员会和10个产业工作室。如此大规模且专业的团队,为律所服务政府、国企与浙商企业等多元客户群体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在团队中,核心人才王全明律师尤为突出。他执业二十余年,是高级职称律师且拥有法律硕士学位,具备丰富的律师实务办案经验。王全明律师擅长处理重大疑难法律事务,特别是在公司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破产清算重整方面有着卓越的能力。他带领的一体化团队先后为上百家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服务的政府部门涵盖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卫健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等;服务的企业单位有物产中大、浙数文化、兴业银行等。该团队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累计维权涉案金额上百亿元,办理的案件中有获选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十大优秀履职案例、杭州市十大影响力案例等优秀经典案例。

律所团队成员分工明确,不同专业委员会和产业工作室专注于不同的业务领域,确保在长期服务政府、国企与浙商企业的过程中,能够在争议解决、政府法律服务、公司业务、刑事辩护、涉外法律服务等领域形成独特优势。截至目前,律所已为超10万家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服务企业客户,处理复杂法律纠纷

在律所承办的众多案件中,有两起案件极具代表性。第一起是“胜诉|成功代理客户免于承担千万股东出资连带责任”的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上诉人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公司)因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4)浙0522民初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案涉及股东出资瑕疵责任认定及发起人连带责任的适用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争议焦点在于原审第三人上海有限公司是否完成实缴出资以及甘肃公司是否应对其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一审认定该公司未足额实缴,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判决甘肃公司承担发起人连带责任。甘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围绕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即本案是否适用新《公司法》、原审第三人是否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甘肃公司是否应承担发起人连带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4)浙0522民初号民事判决;追加上海有限公司为(2022)浙0522执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尚未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1433.6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上海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予追加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驳回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新《公司法》施行前,应适用原《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审第三人上海有限公司在增资阶段存在出资瑕疵,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甘肃公司作为发起人,其瑕疵出资发生在增资阶段,而非公司设立时,不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发起人连带责任的规定,且甘肃公司已实缴其认缴出资,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主要适用法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等。

第二起案件是“金道律师再创佳绩:在绍兴中院主导重大证券纠纷高额调解”的沈诉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原告沈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本案于2025年6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沈支付赔偿款2,888,904.9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赔偿款后,原告不得再就本次虚假陈述纠纷主张权利案件受理费62,387元,减半收取31,193.5元,由原告负担15,596.75元,被告负担15,596.75元。

这两起案件充分体现了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复杂法律纠纷时的专业能力和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的决心。无论是在涉及千万金额的股东出资纠纷中为客户免除连带责任,还是在重大证券纠纷中主导高额调解,都展示了律所团队在不同业务领域的深厚功底和丰富经验,也进一步证明了其能够为企业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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