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什么
不予承认和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不予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仲裁协议无效;被申请人未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仲裁机构无权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二、哪些情况能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被申请人能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如下: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申请时需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
三、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需满足哪些法定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申请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若仲裁为国内仲裁,有下列情形:当事人在合同中无仲裁条款或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委无权仲裁;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等行为。
若为涉外仲裁,情形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无仲裁条款或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被申请人没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因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在探讨不予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什么时,我们还需了解相关的衍生问题。比如,当一方申请不予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后,另一方该如何应对。另一方可以积极准备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另外,仲裁裁决被不予承认和执行后,当事人接下来的救济途径有哪些。一般来说,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若你对这些后续问题或不予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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