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的义务是怎么样的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遵守以下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无固定住处是指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没有固定住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指定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这里的他人不包括共同居住人及聘请的律师。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若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监视居住的流程有哪些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其流程如下:
1.适用决定:公检法机关依案件情况,对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制作相关决定书。
2.执行通知:决定机关将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常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或指定居所所在地派出所。
3.执行实施:公安机关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布决定,告知其应遵守规定及违反后果。必要时,可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
4.监督考察: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遵守规定情况监督考察,发现违反规定及时报告决定机关。
5.解除或变更: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等,决定机关应及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执行机关和被监视居住人。
三、监视居住的居住地是如何规定的
监视居住的居住地规定如下:
一般情形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可作为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监视居住意味着被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同时伴随着相应的义务。被监视居住的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要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如果您对监视居住的义务还有更深入的疑问,比如违反这些义务会面临怎样的后果,或者在不同情况下如何准确履行义务等。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帮您明晰其中的法律要点。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