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效中止后都要再加6个月吗
一般情况下,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这里的“再加6个月”是通常规则,但有个前提是障碍消除时,剩余诉讼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才适用。如果障碍消除时,剩余诉讼时效期间超过6个月,则继续计算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而非再加6个月。例如,原诉讼时效还剩8个月时发生中止事由,事由消除后,就接着计算剩下的8个月,而非再加6个月。
二、时效中止后所有情况都加6个月
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并非所有时效中止情况都简单加6个月。需准确判断是否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这一关键节点。若处于该节点,因法定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效中止,待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剩余时效期间,不一定单纯就是加6个月。比如,剩余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那补足至6个月;若剩余时效期间超6个月,则按实际剩余时间继续计算。具体要依时效剩余时长及中止原因等综合判定。
三、时效中止后所有情况都加6个月吗
时效中止并非所有情况都简单加6个月。
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待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再继续计算。
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等。
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上述法定事由,才会导致时效中止,且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非一概而论都加6个月。
在理解诉讼时效中止相关规定时,明确“再加6个月”规则及特殊前提很关键。除了知道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再加6个月”以及不适用该规则外,还可能会遇到其他与之相关的问题。比如,如何准确判断障碍消除时剩余诉讼时效期间是不足6个月还是超过6个月呢?又比如,如果在计算过程中对时效的起算点、中止事由的认定等存在疑问该怎么办?若你对这些拓展问题也想深入了解,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帮你理清诉讼时效中止规则中的各种复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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