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属于诉讼费减半情形
以下情况属于诉讼费减半情形: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3.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例如,一审判决诉讼费为1000元,上诉人仅对其中600元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那么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就按600元计算并减半。
这些减半情形旨在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促进纠纷的及时解决和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确定。
二、哪些情况属于不得取保候审的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不得取保候审: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二是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三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四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比如,甲多次参与盗窃,系犯罪集团主犯,就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乙为逃避侦查,故意自伤身体,也不能取保候审。需注意,具体案件中是否符合不得取保候审情形,要依据详细的事实和证据,由司法机关综合判定。
三、哪些情况属于起诉离婚不予受理案件
起诉离婚不予受理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达成法定离婚条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无证据证明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准予离婚情形。
2.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未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比如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特殊情况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不符合这些规定会不予受理。
3.未准备好必要材料:起诉状内容欠缺,比如未明确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且未按被告人数提供副本;或者未提交证明夫妻关系等基础材料。
4.程序不符合规定:未按法律规定的离婚诉讼程序办理,如未先进行调解等前置程序(虽调解非必经,但程序不当可能影响受理)。
在了解哪些情况属于诉讼费减半情形后,我们知道部分特定案件会适用此规定。但这只是其中一部分内容。比如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诉讼费减半收取,那如果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转为普通程序,诉讼费该如何调整呢?还有,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诉讼费减半后,后续又出现新的纠纷,是否还会涉及诉讼费的问题呢?这些都是与诉讼费减半情形紧密相关的拓展问题。要是你对这些方面还有疑问,不要错过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的机会,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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