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的发生之日需要如何去认定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实践中认定如下:
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有哪些方式
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协商。争议发生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自行协商,就争议事项达成解决方案,这是最便捷的方式。
调解。当事人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应履行。
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定必经程序,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最终结果,当事人必须执行。
三、劳动争议的起诉多长时间
劳动争议需先经仲裁前置程序。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可延长不超过十五日。
若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需注意,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当探讨劳动争议的发生之日需要如何去认定时,这其中存在多种情形。比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认定有更多疑问,比如如何证明具体日期等。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读,帮您明晰其中的法律要点。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