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时,抚养费是如何计算的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金额核定,应基于子女实际需求加上父母双方承受压力的能力与所在地的日常生活水平来综合评定。
倘若父母双方具有稳定收入,那么孩子抚养费则可以在他们月总收入的20%到30%这个范围内进行定额支付。
如果需要承担两位及以上子女的抚养责任,其抚养费比例可适度进行调整,但通常不能超过他们月总收入的50%。
至于没有稳定收入的父母,他们的孩子抚养费则可以基于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来核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起诉离婚时未还的房贷如何处理
当夫妻双方在离婚之际涉及到尚未还清贷款的房地产时,通常会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根据夫妻双方的协商来决定如何处理,如果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个人拥有的财产不会被分割,而共同拥有的财产则需要按照各自所占有的比例进行划分。如果对于财产的分配比例无法明确,那么就需要根据该房屋的实际状况来作出判断。举例来说,如果在结婚之前,其中一方已经支付了该套房子的首付,并且以自己名义进行的登记,但是结婚之后是由双方一起偿还贷款的话,如果夫妻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那么这套房子将归属于登记人的那一方,同时,他也需要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金额核定,应基于子女实际需求加上父母双方承受压力的能力与所在地的日常生活水平来综合评定。
倘若父母双方具有稳定收入,那么孩子抚养费则可以在他们月总收入的20%到30%这个范围内进行定额支付。
如果需要承担两位及以上子女的抚养责任,其抚养费比例可适度进行调整,但通常不能超过他们月总收入的50%。
至于没有稳定收入的父母,他们的孩子抚养费则可以基于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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