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企业无故辞退,应该得到怎样的赔偿
首先,如果企业无缘无故地解雇员工,那么企业必须向该员工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其次,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而辞退员工以及因企业经济性原因进行的大规模裁员等情况,企业则需根据员工在企业服务时长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而言,员工每在企业工作满一年后,企业就应当向其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若企业未能提前一个月告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则还需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替代通知金。
再者,当员工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或者在试用期内被企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时,企业无需向该员工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被企业开除有什么补偿
企业辞退员工之事宜,往往因辞退之意愿或缘由而有所差异。具体而言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无正当理由即辞退员工者,雇佣方需向其支付双倍经济性质的补偿;
其次,劳动合同期满后辞退员工者,雇佣方亦须向其支付相应数额的经济性质的补偿金;
第三,彼时倘若雇佣方因经营状况之影响进行经济性裁员,辞退相关员工时亦需给予相应金额的经济性质的补偿;
然而,若员工在工作期间严重违反了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雇佣方则无需对其做出任何赔偿;
再者,如员工在试用期间未达到雇佣方所设定之聘用标准而遭解雇的话,雇佣方同样无需向其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性质的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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