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性裁员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依照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通常情况下,若用人单将因裁员的因素决定终止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那么就有义务向该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款项。此种经济补偿的方式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供职时间的长短进行计算,具体情况如下:对于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周年以上的员工,每延长1年的服务期,用人单位就需提供等同于1个月薪资数额的经济补偿;反之,如果工作未达到一周年者,预估为6个月服务期的,则应根据具体的实际服务天数,向其支付0.5倍的月薪作为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经济性裁员补偿是n还是n+1
关于经济性裁员之补偿事宜,原则上应给予员工n即以其在本机构中所服务的累积月份为依据所计算出的经济补偿金额。唯须特别注意的是,若用人单位因非自身过失原因而决定辞退员工,且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时,此时方有责任支付额外的m款项(该款项的具体数额为员工离职之前薪资的n倍)。
值得一提的是,所提到的“n”即可视为经济补偿金,其计算方式通常根据员工在特定机构中的任职时间来衡量,每累积一整年来算,用人单位需支付相当于员工正常月工资的赔偿金额。
另外,若是公司选择以解雇通知书代替正式通知,那么m款项就应当依照离职之日起向前推算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予以计算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如用人单位因进行人员精简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必须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具体的计算方式是根据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来确定的:对于在公司已服务满一整年的员工,每增加一年的服务期,则需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而对于尚未达到一年但预计将服务超过六个月的员工,则按照其实际服务天数给予半个月工资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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