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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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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1721人看过
导读: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分子故意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存在阻碍解救拐卖的妇女的行为,具体情况下还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什么?

一、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什么?

1、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既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也希望发生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未获解救的结果。如只是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的,不构成本罪,导致严重后果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2、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范围主管、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阻碍解救工作。所谓解救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安置或者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的职责。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对于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的立案标准来进行认定,但在对案件的犯罪事实进行定罪时,还需要对上述不同的构成要件进行认定,如果某项构成要件不成立的,那么是无法进行判决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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