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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案件提供证据的时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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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2.03.28 · 1681人看过
导读:公证遗嘱案件提供证据的时间有在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时提交案件受理的相关证据,在案件的审判或者是仲裁过程中提交利于能证明案件事实以及己方的诉求的证据,就这两个时间,双方在庭审过程中主张的证据材料可以进行相互驳斥,即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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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遗嘱案件提供证据的时间有哪些?

时间有起诉或者是申请仲裁时伴随起诉书仲裁申请书的,还有就是在案件审理和仲裁过程中在法庭或者是仲裁庭上时提交的。

公证遗嘱的效力:

继承法第二十条为确定遗嘱的效力提供了最基本的规则,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分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而《继承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对此进一步明确到:“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这里所确定的判断标准是以被继承人最后的意思表示为准,同时又确立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地位。

以被继承人最后意思表示为准,此当无异议。因为遗嘱并非合同行为,而是无相对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立遗嘱人通过变更、撤销遗嘱来改变自己的财产处分方式并不受他人限制,也基本上不存在因为遗嘱变更撤销而产生的信赖损害赔偿问题。但是让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就不能不让人产生疑问了。

《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公证遗嘱诉讼撤销怎么进行?

撤销原公证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提出申请,到原公证机关办理。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为此,立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立遗嘱的当事人必须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

(2)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3)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

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生命垂危时立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公证员对遗嘱有保密义务.进行遗嘱公证,可向立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处分其财产,对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积极的作用。

办理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遗嘱人在立遗嘱之后,可以将其进行公证,不论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都可以进行公证,这样可以保证公证遗嘱的效力,防止在遗嘱人死后,其继承人等因为遗产继承等产生纠纷,如果产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审判案件时可以不用判定遗嘱的效力而直接使用该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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