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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税务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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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专业: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合同事务
工伤赔偿
公司经营
诉讼仲裁
征地拆迁
行政类
金融保险
医疗纠纷
知识产权
税务类纠纷
互联网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
涉外专长
非诉讼类
法律顾问
环境保护
二级专长: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诉讼
特色标签:
有团队
主任律师
涉外代理经验
办过大案
有政治职务
会外语
高学历
有顾问单位经验
丰富的专业经验
医院工作经历
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专利代理经历
已选条件:
湖南
永州
税务类纠纷
税务诉讼
专利代理经历
永州税务诉讼律师在线服务
湖南芙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芙蓉(株洲)律师事务所
湖南株洲
5.0
分
帮助人数:710
#律师标签:有团队,主任律师,涉外代理经验,办过大案,有政治职务,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医院工作经历,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
186-8466-8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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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起源于1956年的长沙市法律顾问处(直属长沙市司法局),1991年命名为“长沙市第一律师事务所”,1996年更名为现用名“芙蓉律师事务所”[1],总营业面积近10000平米。[1]总所设在长沙,在长沙万达广场拥有办公面积6000平米,总所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等专业服务人员约500名。是国内成立较早的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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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浩然律师
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
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金鸡路兴瑞·天鹅湖三期写字楼四楼,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金鹗小学对面)
5.0
分
帮助人数:7989
#律师标签:有团队,涉外代理经验,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
133-3250-7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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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章浩然律师,男,法学本科学历,现执业于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岳阳五强所之一),律师执业证号:1430620171043739。诉讼类业务: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刑事辩护业务等。非诉类业务:代写法律文书;代发律师函;调查取证;调解仲裁等。法律顾问业务:曾为岳阳市南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岳阳市湖滨街道办、华能湖南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烟草公司岳阳市公司、岳阳市岳阳楼区华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岳阳楼区普瑞缇医疗美容门诊部等多家企业、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执业以来,一直坚持“先做人,再做事,然后再做律师”的服务理念,诚实守信、勤勉守则,竭力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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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少茜律师
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
船山西路108号
5.0
分
来自19人评价
帮助人数:428
#律师标签:有团队,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专利代理经历
181-0747-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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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郑少茜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现执业于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秉承正直和诚信的理念,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将律师的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结合起来,本着亲情服务,精益求精,始终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放在首位,凭借勤奋敬业的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视委托人的利益为最高执业准则,逐渐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防范、规避风险,提供多渠道、高效率、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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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超律师
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鸡路崇宇大厦6楼
5.0
分
来自33人评价
帮助人数:242
#律师标签: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
188-7302-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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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胡超律师为专职律师,拥有会计证、人力资源等多领域证书,有过法院工作经历,承担任岳阳市辖属多地检察院值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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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芳梅律师
湖南湘银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永顺县城湘潭路97号
5.0
分
帮助人数:3
#律师标签: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
132-3743-4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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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皮芳梅律师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擅长婚姻,交通事故,刑事辨护,劳动工伤,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非诉讼业务,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因业务知识过硬,敬业精神强,曾连续三次被评为“县级优秀法律工作者”。该律师在2011年检察系统组织的辩论赛中,荣获优秀辩手的称号,获得优胜奖。“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该律师的一贯服务忠诣。该律师在从业的十余年里,以严谨的办事作风,精湛的业务技能,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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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雄律师
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313号华宁瑞城2栋6楼
5.0
分
来自15人评价
帮助人数:668
#律师标签:有团队,会外语,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专利代理经历
159-7351-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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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2010年至2013年湘潭大学兴湘学院2013年-2014年日本圣泉大学2014年-2015年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2015年-2016年深圳市华商鼎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至今湖南德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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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龚露露律师团队律师
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
长沙市望城区星城西湖公馆18楼
5.0
分
来自183人评价
帮助人数:4915
#律师标签:有团队,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专利代理经历
134-8756-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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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专注解决长沙本地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婚姻家事等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咨询或委托请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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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云凯律师
湖南云天(衡阳)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家大厦13b
5.0
分
来自51人评价
帮助人数:6989
#律师标签: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专利代理经历
155-0734-3555
更多>
#律师简介:封云凯律师执业于湖南衡阳云天律师事务所,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民商法,合同法,劳动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擅长办理各类民事和刑事案件,衡阳专业刑事律师,衡阳专业婚姻纠纷律师,专业民事纠纷律师执业期间办理多起案件,均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悟性高,文字功底强,作风严谨,头脑冷静,思维缜密,应变能力灵活,敬业;专业知识深厚。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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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补缴税款15万能判刑吗
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追缴通知后,如能按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可免除刑事责任。但如近五年内曾因逃税受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被税务行政处罚,则不适用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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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我国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繁多,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有权采取多种处罚措施。包括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止出口退税权、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等。税务行政处罚权由各级税务机关行使,对严重违法行为需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措施旨在维护税收秩序,确保税收法律制度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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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延长处罚
若行政处罚时效已过,当事人可申请延期,经行政机构许可后执行。依据《行政处罚法》第52条,存在经济压力者可向行政部门提出延期或分次缴税申请,审批后可推迟或分阶段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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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首违不罚时间界限
税务首违不罚时间界限:适用时间各地不尽相同,执行时要了解当地的具体规定。税务首违不罚是指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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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虚开不再判刑的情形有哪些,想了解:哪些情况下虚开不触及刑事责任?
[律师回复] 在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中,存在一些虚开行为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或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但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固定的“四种虚开不再判刑的情形”。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常见的几种情况: 主观上无骗税故意、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的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虚开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虚开的数额较小,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或者损失较小,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例如,一些企业偶尔虚开少量发票用于账务处理,但未用于骗税等违法目的,且及时纠正的。 已过追诉时效的虚开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有不同的量刑幅度。如果虚开行为已经超过了相应的追诉时效,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即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购货方通常不构成虚开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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