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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税务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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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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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专长: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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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税务诉讼律师在线服务
湖南芙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芙蓉(株洲)律师事务所
湖南株洲
5.0
分
帮助人数:705
#律师标签:有团队,主任律师,涉外代理经验,办过大案,有政治职务,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医院工作经历,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
186-8466-8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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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起源于1956年的长沙市法律顾问处(直属长沙市司法局),1991年命名为“长沙市第一律师事务所”,1996年更名为现用名“芙蓉律师事务所”[1],总营业面积近10000平米。[1]总所设在长沙,在长沙万达广场拥有办公面积6000平米,总所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等专业服务人员约500名。是国内成立较早的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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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补缴税款15万能判刑吗
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追缴通知后,如能按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可免除刑事责任。但如近五年内曾因逃税受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被税务行政处罚,则不适用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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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我国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繁多,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有权采取多种处罚措施。包括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止出口退税权、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等。税务行政处罚权由各级税务机关行使,对严重违法行为需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措施旨在维护税收秩序,确保税收法律制度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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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延长处罚
若行政处罚时效已过,当事人可申请延期,经行政机构许可后执行。依据《行政处罚法》第52条,存在经济压力者可向行政部门提出延期或分次缴税申请,审批后可推迟或分阶段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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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首违不罚时间界限
税务首违不罚时间界限:适用时间各地不尽相同,执行时要了解当地的具体规定。税务首违不罚是指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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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虚开不再判刑的情形有哪些,想了解:哪些情况下虚开不触及刑事责任?
[律师回复] 在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中,存在一些虚开行为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或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但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固定的“四种虚开不再判刑的情形”。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常见的几种情况: 主观上无骗税故意、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的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虚开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虚开的数额较小,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或者损失较小,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例如,一些企业偶尔虚开少量发票用于账务处理,但未用于骗税等违法目的,且及时纠正的。 已过追诉时效的虚开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有不同的量刑幅度。如果虚开行为已经超过了相应的追诉时效,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即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购货方通常不构成虚开犯罪。
封云凯律师
5.0分
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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