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胥斐律师,毕业于江苏南京大学,现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人才战略委员会主任、内核委员会主任。在工作中不断研究学习,执业以来,尤其精于经济类犯罪的刑事辩护、商业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务追偿、婚姻及非诉讼案件的处理。胥斐律师乐于助人,工作认真,办事严谨,讲求团队合作。在执业过程中,以勤勉谨慎、恪守职责、诚信、优质高效的工作作风办理了很多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事务,赢得了当事人信任。本律师既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又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长期以来秉承诚信、踏实、负责、求精的服务理念,愿以本人的学识和经验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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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营利活动之外的情况、虽然用于营利活动但是却超过三个月时间未还、确实是进行了非法经营活动这三种用途。挪用资金的行为一旦出现,就将会被认定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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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出现了挪用自己的行为的,那么单位的相关管理负责人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的。但是具体的刑事责任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案件过程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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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的方式主要包含当事人将本单位的挪用给自己使用,或者是把这些资金借给别人使用,涉嫌的数额到达了一定的程度,或者是超过了规定的时间,通常是在三个月之内没有归还的,那么就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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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职务侵占需要退赃,职务侵占罪积极退赃会减轻处罚,但是不会免于处罚。根据规定,积极退赃可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具体如何量刑要根据侵占的数额和情节确定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