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达远律师事务所
高全景律师,从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争议、侵权纠纷、公司纠纷等案件,并担任过大型国企央企、上市公司等法律顾问,涉猎了各大领域的诉讼案件与非诉项目,专业素质过硬,实务经验丰富,从逻辑思维、法律支撑、结果导向三个层面全面、准确的把握案件,以客户诉求为目标,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咨询该律师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之明确规约,一份规范严谨的担保合同往往作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附属从属关系而存在着。假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主债权债务合同不幸失效或归于无效,则此类情形之下,担保合同亦将依法同时失效,除非依照具体法律法规另有明文规定。基于此,我们不难理解,一旦借款合同被判定为无效,那么为之提供担保服务的相关合同亦必须遵循相同的规则,均应同时失效。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最后,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分公司签定担保合同没有效,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民法典确认,口头保证契约在满足真实意愿、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违法律公德、遵循法律规定等法定条件时,具有法律效力。这些条件确保了契约的公正与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