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
李小琴律师,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任职于西藏圣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任职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律师。2018年4月加入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公司法务风险防控 【案情案列】 诉讼代理业务:佘某某案件,检察院以诈骗罪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两项罪名起诉,最终在本律师的辩护下,法院以两项罪名不成立,判决佘某某无罪;藏族小伙尼某某,检察院以抢劫罪(室内抢劫)起诉,在辩护人的努力辩护,最终判决有期徒刑2年;何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终何某某判决有期徒刑2年;被告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夏某某体内运输300克毒品,最终夏某某被判决有期徒刑7年;被告高某某涉嫌盗窃罪,判决缓刑…… 先后为以下单位提供专项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 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统计局 拉萨市公安消防支队 西藏那曲政府 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农商银行 四川华工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工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 【办案理念】 人的生命及自由最可贵
咨询该律师本罪属于行为犯范畴,具有犯罪意识者是否已经掌握并实践了传授的犯罪技巧和方法,并不对该罪名的成立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关于既遂标准,我们认为,只要行为人一旦实施了向他人传授犯罪技巧和方法的行为,便应当视为犯罪既遂。所谓“传授犯罪方法罪”,通常是指行为人为达到特定目的,以各种手段将犯罪技巧和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该罪名的判定需要满足两个重要条件:其一,罪犯必须实施了犯罪活动;其二,该犯罪活动必须达到法定标准,也就是造成法律规定的危害结果。只有当这两个条件同时符合时,才能确定罪犯属于犯罪既遂。
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因此,该罪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就属于传授犯罪方法罪。另外,不存在所谓的过失传授犯罪方法,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则不为罪的原则,过失传授犯罪方法不是犯罪。
本罪是行为犯,被传授者是否掌握、接受了犯罪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既遂标准为:行为人一旦实施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就认定为犯罪既遂。传授犯罪方法罪,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构成宣传传销活动罪既遂如何处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