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接受必须是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
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
(2)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
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又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分为两种情况:
A.实质性改变: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
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更改.实质性变更是对发盘的拒绝,构成还盘。
B.非实质性变更:
如要求重量单装箱单、商检证和原产地证,包装,分批装运等。
对于非实质性变更,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3)接受要在发盘规定的
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
这一期限有双重意义:
一方面它约束发盘人,使发盘人承担义务,在有效期内不能任意撤销或修改发盘的内容,过期则不再受其约束;
另一方面,发盘人规定有效期,也是约束受盘人,只有在有效期内做出接受,才有
法律效力。
(4)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接受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出来,缄默或不行动不构成接受。
第一种方式是做出声明,或口头或书面。
第二种是做出行动,如开立信用证。
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四条
为公约本部分的目的,发盘、接受声明或任何其它意旨表示“送达“对方,系指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它方法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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