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立即咨询
股权转让后,股东义务是否仍然保持不变尚未实缴的股权转让所得往往由股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金额来确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当股权被成功转让之后,出资的义务仍然存在,若未能按期履行缴纳出资的责任,则必须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不可以。公司本身是没有权利去自卖,所以签这样的合同是没有法律的效益。公司不享有自身所有权,其所有者为股东,公司不能自卖。签订这样的合同属于主体不适合,根本无法履行相关变更手续。至于公司将取得的股权转让给他人,这没有任何法律障碍。

答案取决于具体情境。对于实际出资方,名义股东未经授权处置股权属无权行为。但在公司管理与外部关系中,名义股东有处置权。购买者需按法定程序、合理价格收购并办理变更登记,即合法取得股权。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通常属无权行为,原所有者可收回。若受让人为善意第三方且完成变更登记,则取得股权。

答案取决于具体情境。对于实际出资方,名义股东未经授权处置股权属无权行为。但在公司管理与外部关系中,名义股东有处置权。购买者需按法定程序、合理价格收购并办理变更登记,即合法取得股权。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通常属无权行为,原所有者可收回。若受让人为善意第三方且完成变更登记,则取得股权。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若隐瞒实际出资情况或未履行出资义务,受让方有权依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应诚实守信、足额投入资金,违反者需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公司可向转让方股东追索补缴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