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因劳务自身受损,双方按过错担责。
可先协商
赔偿,协商无果可
起诉。
2.因第三人致提供劳务者损害,其可要求第三人担责,也能让接受劳务方补偿。
接受劳务方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3.
劳动关系中因工作受伤,先做
工伤认定,找用人单位处理。
单位担责,未缴
工伤保险,单位按标准支付费用。
案情回顾:小朱受雇于小胡提供劳务。一次工作中,小朱因操作不慎加上小胡提供的工具存在安全隐患而受伤。小朱要求小胡赔偿,小胡认为是小朱自己操作失误所致,拒绝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此外,还有一次小许在为小丽提供劳务时,被路过的小何撞伤。小许向小何索赔,同时也要求小丽补偿。而小静在与某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因工作受伤,单位以未缴纳工伤保险为由,不愿按工伤保险待遇赔付。
案情分析:1、小朱在劳务关系中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小朱和小胡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小朱操作不慎有过错,小胡提供有安全隐患工具也有过错,协商不成小朱可
向法院起诉解决赔偿问题。
2、小许因第三人小何行为造成损害,小许有权请求小何承担
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小丽给予补偿。小丽补偿后,可向小何追偿。
3、小静属于劳动关系且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先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应由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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