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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存在什么样的限制条件

时间:2025.07.24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49人
律师解析:
债权转让存在限制条件:
其一,依债权性质不能转让,像特定身份关系的抚养请求权等,这类与特定主体相关的债权不可转让。
其二,按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若合同明确规定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就不能转让,不过此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三,依法律规定不能转让,如涉及国家或公共利益的债权,法律禁止转让。
债权转让时,债权人要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无效。
从权利随主债权转让,但专属于债权人的除外。

案情回顾:

小朱对小李享有一笔债权。小朱与小胡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欲将该债权转让给小胡。小李称小朱和自己之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此债权不得转让。小胡则认为自己并不知晓该约定,属于善意第三人。同时,小朱转让债权时未通知小李。

案情分析:

1、从约定限制来看,小朱和小李约定债权不得转让,一般情况下小朱不应转让。但小胡若为善意第三人,该约定对其不产生对抗效力,需判断小胡是否为善意第三人。
2、依据债权转让程序规定,小朱转让债权未通知小李,此转让对小李不发生效力,小李仍可向小朱履行债务
3、关于从权利,若该债权有从权利,在主债权转让时,除专属于小朱自身的从权利外,应随主债权一并转让给小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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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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