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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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主要有:一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对赌场的开设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二是自首且如实交代罪行;三是立功,检举他人犯罪或提供关键线索协助破案;四是积极退赃,弥补受害者损失;五是初犯且情节轻微,道德素质良好。这些情节是从宽处罚的依据,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人性化。

对于犯开设赌场罪且情节较轻的人,一般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还会被处以罚金。不过,具体的量刑结果会考虑很多复杂的因素,例如犯罪手法、赌场规模、获利多少、参赌人数等。如果是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对社会的危害较小,还能积极认错忏悔,那量刑时可能会从轻处罚。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通常综合考虑情节轻重、社会危害以及犯罪人的认罪态度。具体来说,情节较轻者,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是初犯、犯罪时间较短、参与人数较少、获利较低,且真诚悔罪,那么法院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虽未明确列示“情节轻微”情形,但实践中,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如非法获利少、持续时间短或影响不大,法院可能在量刑时考虑减轻处罚。具体案件的“情节轻微”认定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评估,最终裁决由法院依法作出。

开设赌场罪指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赌场开业后,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即视为既遂。是否获利不影响罪行成立。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重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