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立即咨询劳动合同签订中的法律法规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的那一刻就与其缔结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双方劳动关系正式确立的重要证据。若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在当时完成书面合同的签署,则应当在劳动关系实际形成后的第一个月内向劳动者提供书面的劳动合同。如若超出此期限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从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日起满一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期间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双倍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早于员工的入职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确如此。劳动合同之关系自实际开始用工之日起得以确立,因此,劳动合同签署的日期是否早于实际用工并未对其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若劳动合同的签署时间与劳动者实际开始工作的时间存在差异,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将以劳动者实际开始工作的时间为基准进行确定,而该份劳动合同亦具备法律效力。
关于合同签订后的反悔期限问题关于签署合同后能否在限定时间内撤销或变更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合同条款所做出的明确规定。倘若合同允许读者在签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撤销要求,那么读者便可根据此项规定行使撤回权;若合约并未对此事宜进行明文规定,则读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撤销合同时,有可能面临须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风险,例如需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支付一定额度的违约金,甚至遭受经济损失等诸多不利后果。
关于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早于实际入职日期的处理方式如若存在入职时间与劳动合同时间不相符合的情况,则应当以实际的入职时间为准进行处理。缘由在于,按照相关规定,只要在员工正式入职之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签署劳动合同的手续便可,这便意味着劳动合同的签署时间可能会相对较晚于员工的实际入职日期。
对于劳动合同签约日期迟于任职日期且时间跨度不超过一个月的情况,应尽早予以纠正,并补办相关手续;若时间超过一个月,则劳动者有权诉求获得两倍的薪酬补偿。在用工环节上,用人单位需自雇佣之日起超出一个月又未满一年期间仍未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法律规定,每天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薪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