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立即咨询如何对单位行贿罪的受贿行为进行准确认定认定单位受贿犯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单位受贿必须是在单位的意志支配之下,并且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的行为;第二,单位的受贿所得必须为单位整体所拥有。关于“单位意志”,通常理解为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做出的决策和指令。
单位受贿罪,作为法学界和法律实践中的一项重要罪名,特指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公司、农场、牧场等国营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在履行职权过程中,索求或者非法收取他人钱财,从而为他人提供特殊利益,且这种行为在情节上已经达到严重程度的违法犯罪行为。
单位受贿罪旨在涵盖国家行政机构、国有法人实体、企业以及非盈利性组织等单位,他们可能在索求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之后,为了他人获取某种利益而采取了非法手段,且此种举动达到了情节严重程度之上。
本条法律定义指出,“单位受贿罪”乃针对国家机构、国有的各种企业、学术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特定主体而言。其内容包括收受和索取他人的财物,并以此为条件为他人谋求不当利益,且情节相当严重者。
本罪名为"单位受贿罪",系指依法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的机构或部门,在实施索取或非法收取他人财务之后,为他人谋求到了相关利益,但情节严重者需承担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有单位受贿罪的组织或部门,应判处相应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