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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共犯问题是怎样

时间:2025.06.24 标签: 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罪 阅读:992人
律师解析:
1.若明知他人无危废经营许可,还向其提供或委托其处理危废,导致严重污染环境,会以污染环境罪共犯论处。
2.构成共犯需主观有共同故意,即明知行为会污染环境还希望或放任;
客观有共同行为,相互配合实施污染行为。
3.司法中,帮助污染、提供技术支持等符合要件,可能认定共犯。
共犯会依作用承担相应刑责

案情回顾:

小许经营一家工厂,产生大量危险废物。小胡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小许为图省事,仍委托小胡收集、贮存和处置这些危险废物。小胡在处理过程中随意倾倒,造成当地环境严重污染。环保部门介入调查后,小许坚称自己不知会造成如此严重后果,不应担责。

案情分析:

1、小许明知小胡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委托其处理危险废物,主观上存在放任环境污染危害后果发生的故意,小胡在客观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二人相互配合,符合污染环境罪共犯的构成要件
2、虽然小许声称不知会造成严重后果,但这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司法实践中,帮助实施污染环境行为,只要符合共犯构成要件,就可能认定为污染环境罪共犯。因此,小许和小胡应根据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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