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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未发现事故人怎么处理

时间:2025.06.21 标签: 损害赔偿 其他侵权 阅读:850人
律师解析:
1.高空坠物事件中,若能找出具体侵权人,由其担责;
无法确定时,除能自证非侵权人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给予补偿。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可向真正侵权人追偿。
3.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要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否则担责。
4.高空坠物致损,受害人起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自证非侵权人。

案情回顾:

小朱路过一栋居民楼时,被一个从天而降的花盆砸伤。经调查,无法确定具体是哪一户扔出的花盆。小朱要求该栋楼所有可能的住户承担责任,部分住户认为自己不可能是侵权人,不应承担责任,而该楼的物业称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所以该栋楼可能加害的住户若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需对小朱进行补偿。
2、若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一旦找到真正的侵权人,有权向其追偿。
3、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发生。若物业未采取必要措施,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需证明自己已尽到相关义务,否则要担责。小朱若起诉,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并非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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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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