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票据行为无权
代理指没代理权、超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
2.对被
代理人:
没追认就不用担票据责任。
3.对无权代理人:
得按票据记载承担票据义务,持票人付款请求被拒时,可向其
主张权利。
4.对相对人:
善意无重大过失,能向无权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主张权利;
明知无代理权还交易,只能要求无权代理人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未经小胡授权,擅自以小胡名义签发一张商业
汇票给小李。小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收了该汇票。汇票到期后,小李向小胡行使付款请求权,小胡以自己未授权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小李转而要求小朱承担责任,小朱则认为应由小胡负责。
案情分析:1、对于被代理人小胡而言,其未对小朱的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依据规定不用承担票据责任。
2、对于无权代理人小朱,需按照票据记载承担票据义务,小李的付款请求被小胡拒绝后,小李可向小朱主张权利。
3、小李作为相对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他既可以向无权代理人小朱主张权利,也可以在小朱被追认的情况下向被代理人小胡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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