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申报债权时,
债权人要准备充分、准确的材料,方便管理人审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与金额准确性。
(二)当管理人对申报债权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后,债权人应积极与管理人沟通,尝试达成一致意见。
(三)若沟通无法解决分歧,债权人可通过
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若申报债权经审查确认且在重整计划调整范围内,按计划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受偿。
(五)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申报债权,对于已受偿部分不再重复受偿;
未受偿部分看是否有预留偿债资金,有则按规定受偿,没有则通常无法再获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人
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
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
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案情回顾:小朱的公司进入
破产重整执行阶段,小朱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审查后,对债权的金额准确性提出异议,并通知小朱说明理由。小朱与管理人沟通,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此时,另一位债权人小丽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才申报债权。
案情分析:1、小朱申报债权时与管理人对金额准确性有异议且沟通未达成一致,根据相关规定,小朱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争议,以确定其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准确金额。
2、小丽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申报债权,对于已根据重整计划受偿的部分不再重复受偿;对于未受偿部分,若重整计划有预留偿债资金,则小丽可按规定受偿;若没有预留,小丽通常无法再获得清偿。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提供完整准确材料,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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