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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全款房婚后增值部分是共同财产吗

时间:2025.06.11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830人
律师解析:
1.婚前全款房,婚后自然增值部分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归产权登记人。
自然增值指因市场因素,非人为经营管理带来的价值增加,像房价普涨。
2.若婚后用该房经营管理,如出租,因管理维护使房屋增值,增值部分可能算夫妻共同财产,这包含婚后共同劳动贡献。
3.司法中,认定增值部分性质要结合具体情况。
涉及分割纠纷时,要提供证据证明增值性质和来源。

案情回顾:

小朱在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小朱与小丽结婚,不久后小朱将该房屋出租,小朱和小丽对房屋进行了管理维护。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在财产分割时,对于该房屋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争议。小朱认为是自然增值应归自己,小丽则认为出租管理付出劳动,增值部分是共同财产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婚前全款房婚后自然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产权登记方个人所有。此房屋虽原本为小朱婚前全款购买,但婚后用于出租且夫妻双方对房屋进行了管理维护。
2、该房屋增值部分包含了夫妻婚后共同劳动经营的贡献,并非单纯因市场因素等非人为经营管理导致的自然增值。若涉及分割纠纷,双方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增值的性质及来源,以确定该增值部分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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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十余年,亲办案件近千件。擅长离婚、继承、析产等各种婚姻家事诉讼及非诉业务,多次办理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巨大的大案、要案、名人案件。 易轶律师自2014年开始进入财富管理领域,是国内最早一批进入财富管理领域的律师。 易轶律师受邀担任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深圳卫视等多个电视栏目的嘉宾;同时还是《怎么办!脱口秀专场》特邀嘉宾、畅销书《离婚不受伤》作者,曾接受《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网、《三联生活周刊》、英国路透社、法国新闻社等中外媒体采访;曾获律新社年度风云榜“2024年度律界女性领导力人物30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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