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借款合同没明确利息支付期限,先按
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若无法确定,借款期不满一年,还借款时一起付利息;
借款期超一年,每满一年付一次,剩余不满一年的,还借款时付。
2.利息未明确,自然人借款算无利息;
非自然人借款,法院结合交易方式、市场利率定利息。
3.借款往来
证据要保存好,
发生纠纷可用它维权。
案情回顾:小许向小李借款用于生意周转,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但合同未明确利息支付期限和利息具体数额。
借款期限为一年半,借款到期后小许返还借款时未支付利息。小李认为应按市场利率支付利息且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部分利息,小许则认为无需支付利息。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关于利息支付期限,由于借款合同未明确,且无法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借款期间一年以上,小许应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利息,剩余半年不满一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关于利息本身,因双方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未明确利息,应视为没有利息。若小李主张利息,需提供能证明双方有利息约定的借款往来证据,否则其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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