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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外单位履职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时间:2025.06.06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 阅读:1207人
律师解析:
1.职工受本单位指派到外单位履职受伤,通常属于工伤
工作时间、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就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2.职工履职时因意外或第三人侵权受伤,用人单位要在事故发生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单位未申请,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申请。
3.存在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情回顾:

小何是某单位职工,受本单位指派到外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期间,小何因意外情况受伤。小何所在单位认为小何受伤与工作关联性不大,不想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小何觉得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小何受本单位指派到外单位工作,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所以小何的受伤一般应属于工伤。
2、若小何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因意外受伤,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小何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提出申请。
3、若小何不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自杀等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工伤认定申请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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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曾长期在深圳富士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ACLIMITED、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工作多年,担任过多家上市公司、大型集团公司及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擅于企业公司法务、经济合同纠纷、劳动工伤、知识产权等法律事务;长期为物流、供应链、建筑工程及类金融公司等行业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提供差异化的法律服务。担任过的知名企业法律顾问单位:中国新世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裕环球实业有限公司、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央企中国储运集团所设子公司)、深圳市中港通物流有限公司、富得巴精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燃石油气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龙达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亮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诚铭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勤本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正梓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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