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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高空抛物侵权行为

时间:2025.06.05 标签: 损害赔偿 其他侵权 阅读:1162人
律师解析:
1.行为主体:
高空抛物侵权指从建筑物抛物品或物品坠落,致使他人受损的行为人
2.行为特征:
侵权需发生在建筑物上抛或坠物情况,且抛坠物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若因不可抗力,无主观故意或过失,可能不构成侵权。
3.责任承担:
一般侵权人担责。
难定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补偿,之后可追偿。
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管理人,要担责。

案情回顾:

小何路过一栋居民楼时,被楼上坠落的花盆砸伤。小何找到该楼物业要求赔偿,物业称已张贴警示标语并巡查,无责任。小何又找到可能扔花盆的小丽,小丽表示花盆是被大风刮落,自己无主观故意或过失。小何遂将该楼所有可能加害的使用人及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高空抛物侵权需考虑行为主体、特征和责任承担等因素。本案中,花盆从建筑物坠落致小何损害,符合行为特征。若小丽能证明花盆坠落是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无主观故意或过失,则可能不构成侵权。
2、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给予补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作为建筑物管理人,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需看物业张贴警示标语和巡查是否达到必要安全保障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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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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