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立即咨询在案件移交法院时,犯罪嫌疑人非法所得赃款赃物应随案移交,由法院裁决处置。已审结的案件赃款赃物应上缴国库或归还受害者。公职人员收受财物后退回或上交,不视为受贿;但为掩盖罪行而退回或上交,仍构成受贿罪。
在案件移交法院时,犯罪嫌疑人非法所得赃款赃物应随案移交,由法院裁决处置。已审结的案件赃款赃物应上缴国库或归还受害者。公职人员收受财物后退回或上交,不视为受贿;但为掩盖罪行而退回或上交,仍构成受贿罪。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赃,并不代表可以免于刑事处罚,除非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死亡,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等情形下才有可能撤案处理。但是嫌疑人有主动退赃的,量刑时应该从轻处罚。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如果要退赃的话直接把赃款退还给公安机关即可,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赃款并不是由公安机关擅自处理的,如果有受害人的话,会在结案以后依法退还给受害者,没有受害者的赃款会上交国库。
法律上关于退赃流程的相关规定是公安机关应该在侦查结束之后,应该把这些赃款一并移交给同级别的人民检察院,再由检察院移交给法院,意思就是退赃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侦查阶段,即使公安机关已经收缴了赃款也不会直接开始退赃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