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咨询该律师如何明确买卖合同的管辖权准据地(一)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首要步骤便是审查买卖合同双方是否存在关于管辖法院的书面约定。如经查实确有此等书面约定并具备合法性,那么便应遵照此约定来确定最终的管辖法院。(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未曾就管辖问题作出任何约定,或者所做的约定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那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是合同实际履行地点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以下为买卖房产合同纠纷的行使管辖权法院的选定指南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判定问题,其具体情况如下述所示:1. 若双方在合同中对诉讼管辖进行了明确约定而且该约定合法有效,那么便应严格遵照相关合约条款来确定管辖法院;2. 若并未对此类事项做出事先规定,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是合同实际履行地或者被告方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
依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规,合同缔结者有权经过书面协议的方式,自主选定被告的居住地、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以及合同签署地等作为管辖法院,同时也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明确规定。因此,若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管辖条款,则应优先按照该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有关法院管辖权的问题通常会首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双方已经就此达成了明确的书面协议,那么就应该尊重其意愿,根据该协议来确定适用于案件的管辖法院。然而,如果当事人未能在事先商定好关于管辖法院的相关事宜,那么我们需要遵循法律的既定规则来解决这一问题。
关于房屋销售合同引起的纷争,可由被告所在地或合约执行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处理。在这方面,各方当事人都拥有自主选择权,他们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选定被告所在地、合约执行地、合约签署地、原告所在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具有直接关联性的地点的当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审理。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不得有任何违反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