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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管辖地怎么确定

时间:2025.04.17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369人
律师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地的确定规则如下:
1.约定管辖
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那么就按照约定来确定管辖。
不过,该约定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
例如,不能约定一个基层法院管辖原本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重大案件。
2.不动产专属管辖:
若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此类纠纷通常由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3.合同未实际履行的管辖:
当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并且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履行地相关管辖:
若合同有约定履行地,而实际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确定管辖。
若合同未约定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案情回顾:

小何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小何按约交付房屋,但小李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付尾款。小何欲起诉,小李住所地在A市,房屋位于B市。小何认为应在B市起诉,小李则觉得应在A市,双方就管辖地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因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且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所以本案应由房屋所在地B市法院管辖。
2、本案合同已实际履行,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小何,不过根据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仍应由房屋所在地B市法院管辖,而非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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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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