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立即咨询赌博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提供赌博场所无论是否直接运营,都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的人将受到刑罚和罚金的惩罚,情节严重的刑期更长。提供场所被视为变相开设赌场,知情者仍予以支持则有过错,需承担责任。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其在犯罪中的角色和情节的轻重。
为赌博提供场地,即使没有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也属于违法行为。这实际上是在纵容赌博行为,为其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构成了威胁。赌博不仅对个人的身心健康有害,还会破坏社会风气,影响家庭和谐。因此,我们应该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不提供任何便利条件,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提供赌博场所即使没有直接经营,也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涉案人在犯罪中的角色、参与程度、主观恶意以及场地对赌博活动的实际推动作用。如果场地显著促进了赌博的进行,那么将面临严厉的刑罚;相反,如果场地的作用有限,那么可能会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宽严相济的精神。
若证实参与赌博,法律将予以相应处罚。以营利为目的,设赌或参与赌博且赌资较大者,将面临500元以下罚款或最长5天拘留(情节严重可达10-15天),并需缴纳500元至3000元罚金。
如果仅是作为观众观看赌博,并未实际参与,通常不会触犯法律。但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召集他人赌博或以此为职业,则构成赌博罪,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及罚款。开设赌场同样被视为犯罪,处罚相同。对于围观赌博的行为,需视情况而定:仅是观看无需接受行政惩戒,但若有投注行为,则应承担法律责任。赌博罪的要素包括侵害社会主义风尚、聚集赌博、开设赌场或以此为职业、故意牟利的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