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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罪罪名是如何规定的标准

时间:2025.04.14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307人
律师解析:
酒后驾驶所涉主要罪名危险驾驶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处罚金:
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比如在道路上与他人相互飙车,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醉酒驾驶机动车
通常以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为醉酒标准
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这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若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重大事故,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还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其量刑会比危险驾驶罪更重。
酒后驾驶危害极大,严重威胁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务必严格杜绝。

案情回顾:

小许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途中与小李驾驶的车辆发生轻微碰撞。交警到场后对小许进行酒精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小许认为只是轻微碰撞,不构成犯罪。而小李则认为小许酒后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应受到法律制裁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小许血液酒精含量达100mg/100ml,已符合醉酒驾驶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
2、虽然此次仅发生轻微碰撞,但酒后驾驶本身危害极大,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不能因事故轻微而否定其违法犯罪性质,小许应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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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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