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咨询该律师不动产中介服务费用的承担方在房屋租赁业务中,中介服务费用通常由委托人承担。倘若双方对于中介费用问题已经达成明确共识并在合同条款中有相应规定,则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当房屋买卖双方与中介机构签订相关中介合同时,中介机构主要负责提供房屋资源,推动双方顺利完成交易流程。因此,在涉及到房屋买卖这一环节时,买卖双方需要向中介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中介服务费用以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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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违约造成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房屋的使用费肯定是由实际使用人承担的,如果买方没有使用房子,自然不需要支付房屋使用费,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买方违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应该承担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等相关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居间费是不需要负担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最常见于二手房市场,而在二手房市场中,中介把握着最新最全的房源信息,其所占据的地位是不容忽视,当委托方与中介有签订居间协议时,即使房屋买卖协议不成功,委托方按照规定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给中介方。
买卖不破租赁后续房屋维修应当由出租方负责维修即受让人,但是承租方在房屋出现毁坏等情况下,应当将具体情况如实告知出租方,即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出租方有权抗辩,不知道房屋出现过错,即无权对抗出租人,如果出租方明确表示不维修的,承租方可以在自行维修后从租金中扣除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