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教唆、帮助他人
侵权,要和
行为人一起担责。
教唆、帮助无/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教唆者、帮助者担责;
若
监护人没尽到
监护职责,也要担责。
2.司法判责时,判断教唆帮助行为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很关键。
同时,要根据被教唆、帮助者的民事行为能力确定责任承担方式和比例。
3.
连带责任中,被侵权人可找部分或全部连带
责任人担责。
承担多的连带责任人,能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案情回顾:小朱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丽损坏了小胡的财物。小丽的监护人小静平时对小丽疏于管教,未尽到监护职责。小胡发现财物损坏后,要求小朱和小丽
赔偿,小朱认为小丽是直接行为人应主要赔偿,小静则觉得小朱是教唆者应多担责,双方就
赔偿责任的承担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侵权行为的,教唆者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案中,小朱教唆小丽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小静作为小丽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需承担相应责任。
2、小胡作为被侵权人,可请求小朱和小静部分或全部承担赔偿责任。若小朱或小静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担份额,有权向对方追偿。判断小朱教唆行为与小胡财物损坏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是确定小朱责任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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