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对
汇票出质有着明确规定。
以汇票出质时,质权自汇票交付给质权人那一刻起设立。
交付的形式多种多样,包含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等。
现实交付就是出质人把汇票实实在在地交到质权人手中;
简易交付指在出质前质权人已占有汇票的情况;
指示交付则是出质人指示第三人向质权人交付汇票。
只要满足其中一种交付形式,质权就会生效。
比如甲要把一张汇票
质押给乙,当甲把汇票交到乙手中时,乙对这张汇票的质权就正式生效了。
不过,质权生效后,质权人要妥善保管好汇票,避免出现汇票丢失、损坏等情况。
并且,汇票质押时需要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在合同里明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
这样做一方面能
保证交易清晰、合法,另一方面能确保质权人对
质押物进行有效控制,维护质权的稳定性与安全性,从而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小李借款,双方协商以小朱持有的一张汇票出质。小朱将汇票交给小李,但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后小朱认为未
签合同质押不成立,要求小李归还汇票,小李则认为交付汇票质权已生效,拒绝归还,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汇票出质的,质权自汇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交付包括多种形式,本案中小朱已将汇票交给小李,质权生效。
2、虽然质权已生效,但质权人小李应妥善保管汇票,且汇票质押应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明确双方
权利义务,以保障交易合法。小朱与小李未签合同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影响质权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