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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立案前提是哪些

时间:2025.04.11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1167人
律师解析:
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有以下情况应立案追诉
致就诊人轻、中度以上残疾或死亡;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风险;
用假药、劣药等足以危害健康;
被卫生部门处罚两次后再犯;
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2.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涵盖未获资格或用非法手段获取资格行医等情况。

案情回顾:

小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却擅自开展医疗活动。小静因身体不适前来就诊,小朱为其使用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进行治疗。之后小静身体出现不良反应,经鉴定构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此前小朱已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

案情分析:

1、小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符合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2、小朱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且造成了就诊人小静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后果。同时,小朱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符合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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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相银律师

浙江圣银律师事务所

强相银律师系浙江圣银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担任杭州市律师协会首届医药健康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侵权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并购与投资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杭州市下城区“法护创客”公益律师顾问团律师(五成员之一)、杭州市新联会律师行业分会委员、杭州《都市快报》律师团成员等职务。 毕业于国内著名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法学院法律专业,民商法研究生学力,具有法学和医学双重教育背景,获得医疗从业资质和律师资格证书。 2000年毕业后长期在临床一线工作,07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10余年,在处理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养老、医药健康等相关产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战经验。 主要执业领域:医疗纠纷、大健康产业。 部分案例分享: 1、2012年承办“全国制售假药第一大案”,担任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当庭获得法庭采纳,被告人或者从轻处罚,于判决书生效当月刑满释放。 此案报道于《法治与经济》杂志2012年1上旬(总第298期)、《钱江晚报》2012年12月25日版、《腾讯新闻》同期报道; 2、2013年底,受杭州市下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后杭州下城区第一例强制医疗案,作为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典型案例,法院、检察院多部门人员参加旁听学习,代理人意见获得法庭和家属的一致认同。 3、周某某诉杭州某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伪造签字,获得全额赔偿; 4、参加政协代表徐某某与金华某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调解,经过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即日到位; 5、袁某某诉浙江省某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经深入分析病历,结合法律和医学专业知识,切中院方要害,全额要回数十万元医院费; 6、黄某某三人诉浙江省某某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获得胜诉,家属获得赔偿几十万元; 7、李某某诉杭州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伦理道德与法律的较量,成经典案例; 8、丁某某诉杭州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成示教案例,律师提示:妇女儿童权益更需保障,医疗高风险区更需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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