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立即咨询该罪名的立案条件包括:通过职务便利,股东挪用公司资金超三个月未还,金额达1至3万元;股东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营利活动,金额达1至3万元;股东挪用公司资金用于非法活动,金额达0.5至2万元。只要满足其中任何一种情况,股东就可能面临刑事诉讼。
挪用资金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单位资金用于个人或他人,数额较大且三个月内未还,或虽未满三个月但数额巨大并有营利行为,或用于非法活动。刑罚与挪用金额挂钩,分为“金额较大”、“金额巨大”和“金额特别巨大”三个等级,具体标准由司法解释确定。若在起诉前全额退还被挪用资金,可酌情从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企业法人股份所有人挪用资金犯罪立案标准如下:挪用公款5000-10000元用于违法活动,或挪用10000-30000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均视为犯罪。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就达到了公司股东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若是没有达到既定的标准,公款挪用案件一般并不会被立案处理,不立案的情形会通知报案人。
股东挪用公司资金罪立案标准包括三种:第一种是股东挪用单位的资金数额在1万元~3万元以上,并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第二种是股东挪用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3万元以上进行盈利活动的;第三种情况是挪用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