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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售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房产行为是否有效

时间:2025.04.07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417人
律师解析:
1.通常,擅自出售共有房产的行为无效。
按《民法典》,处分共有不动产等重大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有约定的除外。
2.擅自售房属无权处分。
若第三人非善意取得,像不知房产共有、未付合理对价、未完成产权登记等,原共有人可追回房产,出售行为自始无效。
3.若第三人善意取得,共有人可向擅自出售方索赔。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共同共有一套房产。小朱在未告知小丽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产出售给小胡。小胡知晓该房产为小朱和小丽共有,但仅支付了低于市场价格的部分房款,且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小丽发现后,要求小胡返还房产,小胡则认为自己已经与小朱达成买卖协议,不应返还。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需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小朱擅自出售共有房产,此行为属无权处分,通常应认定无效。
2、小胡非善意取得,其明知房产共有,未支付合理对价且未完成产权登记,小丽作为原共有人可追回房产,该出售行为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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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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