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人若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此国有建设用地即为闲置土地。
另外,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同样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2.当闲置土地满两年时,政府有权收回。
3.政府收回闲置土地的程序严格规范。
一旦开发商出现土地闲置情况,经认定后,政府会依据法定程序处理,以此保障土地资源得以合理利用。
具体来说,政府首先会进行详细调查,确定土地闲置的准确情况,包括动工开发时间、投资额、开发面积等。
然后根据相关法律和合同约定,发出收回通知,并告知开发商相应的
权利和义务。
接着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土地收回手续,重新规划和安排土地用途,以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
案情回顾:小朱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政府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了动工开发日期。然而,到期后该公司满一年都未动工开发。政府经调查,发现该地块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小朱认为公司有特殊原因才未动工,不应认定为闲置土地,且不同意政府收回土地,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此国有建设用地可认定为闲置土地,该地块符合此规定,政府认定合理。
2、政府收回闲置土地程序严格规范,先调查土地闲置情况,再发收回通知并告知开发商
权利义务,最后办理收回手续,政府的处理流程合法,有权收回该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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